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29號原告三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苗華斌 訴訟代理人 沈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晉源機械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10,0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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