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3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丸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鳳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
邱皇錡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廣福毛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元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