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560號原告 胡源誌 被告 湯智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夫妻婚後育有一女,嗣因被告與人通姦,且與原告之家人無法和睦相處等情,雙方無法維持婚姻乃訴請離婚暨定子女監護權歸屬,核屬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2款、第52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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