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2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秀卿
丘國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2,588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5,79
0元。如上核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