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5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5238號債權人彰化縣社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彰化縣社頭鄉農會因與債務人丁○○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社頭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若有委任乙○○或甲○○為代理人,請具狀補正委任狀。
2.請提出債務人丁○○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