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47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鄭文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香蘋葉香伻 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應釋明其請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
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清償借款,惟其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均為其他案外人現金卡之申請資料,故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11日發函通知債權人補正,債權人則於同年5月15日收受上開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已與首開修法後支付命令聲請要件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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