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聲請人 林永欽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雖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1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預納聲請費1000元及郵務送達費3010元,並應補正自99年1月起至今所有薪資單、薪資帳戶存摺、說明扶養義務人、提出有效之租賃契約等事項,該裁定已於100年4月15日送達,聲請人迄仍未如數預納或補正,此有該通知之送達回證在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