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林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附件部分第11項罪名「贓物」之記載,更正為「竊盜」;及第15項罪名「竊盜」之記載應更正為「贓物」。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內有關於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法宣告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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