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小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小字第60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錫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文清 、 李芳南 、 黃奇生 間因本院100年度竹小字第6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所為上訴聲明並不完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補正上訴聲明,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