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小調字第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彰小調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第 三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勛
承 辦 人  林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彰小調字第157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8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
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解 委員 鄭福開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第三人承辦人 林志豪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萬元整(包含體傷、機車修繕
  費)。已給付聲請人收受。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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