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00000000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壹拾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經本院以95年度南簡字第616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
對人連帶負擔,爰提起本件聲請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閱95年度南簡字第616號卷
宗審核無誤。茲因聲請人於上開訴訟事件共支出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下同)2,210元,及為公示送達而刊登之新聞紙
費用500元,是本件訴訟費用共計為2,710元。從而,本件相
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翌日起10日內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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