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0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85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映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