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六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被訴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八○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林昌義法官魏瑞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