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44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北簡字第44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 富春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游瑞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7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
庭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君鳳
                 書記官 鄭玉佩
                 通 譯  吳亞恬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本件依雙方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1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則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8月22日向訴外人寶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即泛亞商業銀行)申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約定
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為限,借款動用期
間自實際動用日起算,為期1年,期滿前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
約之表示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1年,不另換約,其後每
年屆期時亦同,借款利率係按年息15%計付,按日計息,如未
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而遲延履行中,除
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
竟自96年1月30日起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
期,尚欠本金148,629元及利息迄未清償。而寶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已於97年4月29日將該筆債權讓與原告,並公告於
民眾日報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爰依消費借貸、債權讓與法律關
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書、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客戶帳務資料、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影本
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鄭玉佩
法官陳君鳳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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