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穆忠實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7日所為判決之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人欄內關於「處罰金貳仟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罰金單位漏未記載
,應更正補充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號)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