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吳思源
被 告 山楓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曉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吳思源、山楓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陸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