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1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吳思源
被   告 山楓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曉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吳思源、山楓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陸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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