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2年度馬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 馬交簡 附民字第9號
附民原告   許耕力
訴訟代理人  許長有
附民被告   洪家煜
訴訟代理人  魯惠良 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馬交簡字第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鍾孟容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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