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小字第46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466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吳聲揚
被   告  劉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7日所宣示之
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應更正為
「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宣示判決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曾東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