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8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九四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彥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陳耀山┌───────────────────────────────────────────────────────┐│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九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安順報關有限公司林│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九十三年五月五日│柒仟 陸佰 伍拾元│JC五二五三0五││││ 弘緒 │行│││四││├─┼─────────┼─────────┼───────────┼─────────┼────────┼──┤│2│安順報關有限公司林│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九十三年五月五日│陸佰伍拾元│JC五二五三0五││││弘緒│行│││五││├─┼─────────┼─────────┼───────────┼─────────┼────────┼──┤│3│安順報關有限公司林│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肆仟玖佰元│JC五二五三0五││││弘緒│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