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 柯玉山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金樹 、 李萬福 、 柯重信 、 蘇黃月嬌 、 柯玉珠 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