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勞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57號
原   告  陳少芸
被   告  洪老壯薇吉妮亞幼兒園
訴訟代理人  洪春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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