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37號
原 告 鍾瑞玲
訴訟代理人 蘇美妃 律師
被 告 邱盛鑫 即 光毅 牙醫診所
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37號
原 告 鍾瑞玲
訴訟代理人 蘇美妃 律師
被 告 邱盛鑫 即 光毅 牙醫診所
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