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勞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37號
原   告  鍾瑞玲
訴訟代理人  蘇美妃 律師
被   告  邱盛鑫光毅 牙醫診所
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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