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54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426號
原   告  張淑雯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 律師
       王宏升
       鄭雅芸
複 代理人  李聖鐸
       李小茜
被   告 環揚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岳谷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又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所
宣示之宣示判決筆錄,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宣示判決筆錄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第㈤點倒數第三、四行「
然原告未依建築法規定合法增建系爭標的物,亦為本件車禍之肇
事原因」,應更正為「然原告未依建築法規定合法增建系爭標的
物,亦為系爭標的物產生地坪沈陷、圍牆傾斜、滲水之原因」。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
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
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同法第43
4條第2項亦有明文。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有
前揭規定之適用。
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
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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