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小字第53號
原 告 曾于瑄
被 告 億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月2日18日上午9時55分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捌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
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