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訴字第3號
原 告 楊貞慧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
被 告 洪新發
洪 王月鳳
洪鋒文
洪美玲
洪鋒明
陳洪美蓮
馮慧清
洪政良
洪佳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2年9
月10日擴張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之面積,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5,572元【計算式:49.59
㎡×1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原告前所
繳納之裁判費3,200元,尚不足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不足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