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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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291號
原   告  林水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麗玉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漏未提
出下列應補正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村○○路○號建物之房屋稅籍
  資料。
二、本件原告雖載明被告姓名及住所,惟無證明文件可憑,是原
  告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以供查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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