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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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291號
原 告 林水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麗玉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漏未提
出下列應補正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村○○路○號建物之房屋稅籍
資料。
二、本件原告雖載明被告姓名及住所,惟無證明文件可憑,是原
告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以供查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