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武龍 即昺弘土木包工業
邱昭陽 即益弘土木包工業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2
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
南市○○區○○里○○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