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1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及壹罐(合計淨重壹點貳玖公克,空包裝重肆點肆伍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前毛重壹點陸公克,驗後毛重壹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屬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涉嫌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乙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2月19日以94年度偵字第200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本件被告所涉犯之施用毒品案件,亦因其犯罪之時間在被告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248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之前,而經同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6790號簽結處分,此經本院核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0071號偵查案卷無訛;而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及1罐經送檢驗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29公克,空包裝重4.45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10月14日調科壹字第220021231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扣案晶體
3包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確實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驗前毛重1.6公克,驗後毛重1.5公克),亦有該院94年10月4日0000-000號檢驗報告
1紙附卷可稽。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而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分別包覆該毒品,其上顯留有毒品之殘渣,上開包裝袋及包裝罐與其上殘留之毒品,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當應整體視為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鑑耗損之海洛因粉末及甲基安非他命晶體,均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郭宜芳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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