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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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重訴字第34號抗告人 蔡侑錡 (原名: 蔡順發 )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棟蔡正茂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2年1月29日102年度審重訴字第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周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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