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0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冠群選任辯護人彭首席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冠群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賴冠群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之加重強盜未遂罪,並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所犯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並裁定自民國101年8月6日起羈押,並經本院分別於
101年11月6日、102年1月6日裁定各延押2月。茲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4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2年2月4日以苗檢 秀執庚 101執2603字第02652號函向本院借執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2年2月8日起,將被告移送至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該署101年執庚字第2603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乙紙在卷可稽;故被告既因他案在監執行,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前揭羈押原因已經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大為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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