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04號原告 廖錫琨
造千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鄭彩鑾 原告寬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靖生 原告台妍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華慧馨 原告 林雪美
鑫璉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忠興 原告 胡金 對 即宏翌 企業社
江純美 徐國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佳鋒 、 林福村 等人間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由訴訟代理人 游聰志 具狀起訴,惟未附委任狀,其代理權已有欠缺。原告廖錫琨、台妍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林雪美、鑫璉銓股份有限公司、胡金對即宏翌企業社迄今未提出委任狀;原告造千企業有限公司、寬全科技有限公司、江純美、徐國棟於起訴後1年始提出委任狀,惟委任狀之受任人原記載 鄭世脩 律師, 嗣塗 改為游聰志,塗改處未由委任人蓋章確認(見本院卷二第196至198、200頁),是否確有委任游聰志起訴之意思已屬有疑,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