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634號上訴人 郭增輝 即被告被上訴人 陳麗雲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因離婚等事件,不服本院101年度婚字第63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離婚部份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關於損害賠償部份,係屬財產權之訴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以上二者合計新台幣14,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