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租地建屋土地使用權回復原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8號原告 侯尚 余
卓承廣被告 吳黃瓊英
吳賢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租地建屋土地使用權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前經本院於101年7月6日裁定核定為新臺幣66,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因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1年救字第21號裁定准許,故當時未命原告繳納裁判費,嗣因被告對原告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提起抗告,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101年8月31日以101年抗字第137號裁定,廢棄本院准許原告訴訟救助之裁定,並駁回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而確定,故原告仍應繳納本件之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且因原告先前已對本院核定訴訟標的之裁定提起抗告,因未繳納抗告費用,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102年1月3日以101年抗字第
20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故原告已不得再對本件訴訟標的提起抗告,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