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2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27號原告 黃振武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北監板裁字第裁41-AQ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建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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