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3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393號聲請人 謝秋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許純芳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9年度除字第239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350│├──┼──────────┼───────┼───┼──┤│002│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20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