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237號聲請人 李嘉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林麗真法官楊蕙芬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彥樺┌────────────────────────────────────────────┐│附表:99年度除字第22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蘋果旅行社股份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長│99年7月5日│40,000元│YA0000000│││公司│春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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