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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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76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寶中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九六號),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九時十五分於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