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繼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繼字第44號聲請人 黃保平
環城北路68號代理人 陳靜
29之5號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黃冰雁 遺產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黃冰雁戶籍謄本所載母親「 黃沈氏 」與大陸地區親屬公證書所載「 沈秀珍 」係同一人之證明文件,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16)。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