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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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383號原告 陳桂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世燦 間請求離婚事件,查被告現因另案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經本院欲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而自臺灣台北監獄提解被告至本院新店辦公大樓所需之到場費用係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4第1項規定參照),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提解費用新臺幣1,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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