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告 吳明憲
訴訟代理人 楊登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雅鈞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2萬1,23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321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雨萱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37萬元)
1
利息
837萬元
105年6月15日
114年6月5日
(8+356/365)
1%
75萬1,236.16元
小計
75萬1,236.16元
合計
912萬1,2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