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告 吳明憲

訴訟代理人 楊登景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雅鈞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2萬1,23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321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雨萱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37萬元)

1

利息

837萬元

105年6月15日

114年6月5日

(8+356/365)

1%

75萬1,236.16元

小計

75萬1,236.16元

合計

912萬1,2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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