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88號聲請人 張瓊儀 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件:
一、請據實向本院陳報聲請人目前之最新工作情形,並應提出在職證明(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薪資收入證明(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另據聲請人陳報已申請102年度低收入戶補助已獲新北市政府審查通過在案,請一併說明並提出102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書、補助款金額、102年度補助款歷次轉帳帳戶資料。
二、請補正陳報聲請人之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最新歷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100、101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以正本提出陳報本院,勿用影本。
三、請據實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膳食費6,000元、房租支出11,000元、教育費2,500元、交通費1,000元、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支出11,832元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一併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原聲請狀所附之房屋租賃契約租賃期限僅至101年11月12日)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
四、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其就學狀況如何?是否已有工作而有自足能力?如仍在學,每學期學費如何?請一併提出在學證明、學費繳納單據,及生活必要費用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