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23號原告 蘇博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雨悅 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裁明被告住居所。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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