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10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基簡字第101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詠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詠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下列事項外,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鄭詠峰於本院民國100年8月11日及同年9月13日訊問時之自白。
二、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始犯下本案、行為手段平和、詐得財物價值非鉅、犯後業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衡酌其犯後已深表悔悟,且業與被害人 呂彥慶 達成和解,並業依和解條件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有本院和解筆錄1份在卷可按,而被害人亦到庭表示同意予被告緩刑自新之機會等情,認被告經此案件,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
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許元又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0號被告鄭詠峰男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路221之4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詠峰於民國98年12月6日上午9時25分07秒連結網路,以「身分證產生器」軟體產生之虛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向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申請帳號gpgp1230,進入天堂網路遊戲,藉此隱匿其真實身分。因呂彥慶於99年8月31日晚間7時30分許,在網路寶物交易平臺「8591寶物交易網」,刊登以新臺幣(下同)9000元之價格,拍賣天堂網路遊戲道具「+8體力永恆戒指」2只。 許玉雄 見上開拍賣訊息,即於99年8月31日晚間8時36分22秒下標購買,並支付訂金500元。呂彥慶再於99年9月4日下午1時55分許,以電話與許玉雄聯繫,雙方約定於天堂網路遊戲之「銀騎士商店村」交易上開遊戲道具。呂彥慶、許玉雄隨即分別以「移民道具專用」、「龍之神使」之角色連上天堂網路遊戲,「龍之神使」以密語向「移民道具專用」稱「呂先生」,呂彥慶確認許玉雄在線上。詎鄭詠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基隆市○○區○○路584之號5樓連結網路,同時以「龍之柛使」及「無心飽嘴」之角色進入天堂網路遊戲之「銀騎士商店村」,先以「無心飽嘴」角色引開許玉雄操作之「龍之神使」角色,再以「龍之柛使」角色面對呂彥慶操作之「移民道具專用」角色,並打上交易指令,致呂彥慶陷於錯誤,於99年9月4日下午1時58分13秒,將「+8體力永恆戒指」2只交換給「龍之柛使」,鄭詠峰取得上開遊戲道具後,旋即至奇岩商店村變賣為天幣3億元,再換為新臺幣6000元花用,嗣呂彥慶未見許玉雄至「8591寶物交易網」領收,撥打電話詢問許玉雄,許玉雄告知未收到上開遊戲道具,呂彥慶始報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呂彥慶訴由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鄭詠峰之│辯稱:伊當天上網在銀騎士商店看到│││供述│「龍之神使」角色,就重創「龍之柛││││使」角色,伊向「移民道具專用」角││││色詢問可否給一些新手裝備,對方以││││為伊是買家,將上開遊戲道具丟給伊││││,伊原本想還給方,但一時之間找不││││到對方,才將上開遊戲道具轉賣云云││││。│├──┼──────┼────────────────┤│2│告訴人呂彥慶│全部犯罪事實。│││之指訴││├──┼──────┼────────────────┤│3│證人許玉雄之│其與告訴人有約定交易上開遊戲道具│││證詞│之事實。│├──┼──────┼────────────────┤│4│證人 林祖德 之│被告於前揭時間在上址住處上網,並│││證詞│申請遊戲帳號gpgp1230。│├──┼──────┼────────────────┤│5│遊戲橘子公司│1.被告以虛擬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遊戲歷程、遊│Z000000000號申請帳號gagp1230。│││戲歷程網頁、│2.被告以帳號gagp1230創設「龍之神│││道具流向資料│使」及「無心飽嘴」角色。│││、帳號證明書│3.告訴人操作之「移民道具專用」角│││、函覆資料│色將上開遊戲道具交換給被告操作││││之「龍之柛使」角色。│├──┼──────┼────────────────┤│6│新世紀資通股│林祖德申辦之ADSL用戶編號於前揭時│││份有限公司IP│間上網。│││使用者資料││├──┼──────┼────────────────┤│7│8591寶物交易│許玉雄下標購買告訴人拍賣之上開道│││網拍賣網頁│具。│└──┴──────┴────────────────┘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檢察官鄭雅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子堯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