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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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23號原告 蘇博仁 被告 薛雨悅 應為送達.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及於起訴狀載明被告之住居所,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之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二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