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10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О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一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動玩具「五虎將二代」壹台(含IC板壹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柑杏附錄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