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現於臺灣新店戒治所)上列被告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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