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111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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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鳳珠 住臺南市○○路○段○○○號2樓
被 告 郭政霖 住臺南市○區○○路○○○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1111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瑪玲
書記官 邱子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貳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萬零貳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三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邱子萍
法官黃瑪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