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9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魏安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1,05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