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字第260號
原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鄭明忠
訴訟代理人 戴文進 律師
複代理人 彭以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克決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貳佰柒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克決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貳佰肆拾柒元」。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109年度虎簡字第260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