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簡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字第260號

原告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鄭明忠

訴訟代理人 戴文進 律師

複代理人 彭以樂 律師

被告 周志昌陳克決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克決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貳佰柒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克決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貳佰肆拾柒元」。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109年度虎簡字第260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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