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230號

原告 苗世霖

苗永欣

吳成怡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 律師

被告 余國賢

蘇祥福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

被告富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谷元宏

訴訟代理人 黃雅惠 律師

李昕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備狀,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560,180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被告富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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