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230號
原告 苗世霖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 律師
被告 余國賢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
法定代理人 谷元宏
訴訟代理人 黃雅惠 律師
李昕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備狀,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560,180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被告富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許秋莉